《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服务发展的通知》近日发布,提出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发展养老金融服务;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合格的老年商业金融产品可以在产品名称和营销活动中使用“老年专用”字样。
《通知》共十三条,包括:
1.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等养老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养老理财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逐步形成多主体参与、多产品供给、多样化需求得到满足的发展格局。
二、银行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的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征,并对资金归集设定相应的约束性要求。
三。银行业保险机构应在产品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安排,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
四。银行和保险机构应当落实客户适宜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户的年龄、退休计划、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信息,合理评估客户的养老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并向他们推荐和销售合适的养老金融产品。
五、银行和保险机构从事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监管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期限、成本、风险、权益等关键信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含有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六、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客户提供长期到终身的养老服务,探索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和养老、健康、长期护理等服务,丰富养老形式。
七、银行保险机构应继续开展客户教育,提高公众对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培养成熟的养老金融理念和长期投资理念,引导客户理性规划、持续投资、长期持有、长期领取,切实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八、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商业养老金融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普惠产品创新和业务运作,将长期业务效果纳入销售、投资、管理人员考核体系,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九、支持和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设计、渠道推广、市场营销、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合作成本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机构其他同类业务。
十、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商业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采取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有效控制商业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鼓励在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积极投资,为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11.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如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经营安全、成熟、稳健,注重长期保值,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在产品名称和营销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其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老年人专用”或者其他可能引起混淆的文字。
十三。银行业保险机构要按照依法合规、安全有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名称中带有“养老”字样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金融产品进行更名或清理,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应向其直接监管单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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